主旨:函傳有關賴明輝君因有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教練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第4條第7款及第12條情事,業經中華民國拳擊協會依該辦法第1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註銷其各級教練證,並依同條第2項第1款規定3年不受理其參加各級教練資格檢定,同時註銷其各級裁判證及3年不受理其參加各級裁判資格檢定,請查照。
說明:依據本府運動發展局113年3月12日高市密運競字第11301164500號函暨中華民國拳擊協會113年2月29日華拳杰(行)字第1130000151號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