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函轉有關李家慶君因有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教練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第4條第2款情事,依規定註銷其教練證照資格,並終身不得再考照,請查照。
說明:依據本府運動發展局113年3月12日高市密運競字第11301164700號函暨中華民國籃球協會113年3月4日(113)籃協林字第1130000215號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