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函轉有關林鼎岳君因有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教練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第4條第7款及第12條情事,故依同辦法第13條第2項第1款規定,終身不受理其參加各級教練資格檢定,請查照。
說明:依據本府運動發展局113年3月12日高市密運競字第11301164600號函暨中華民國拳擊協會113年2月29日華拳杰(行)字第1130000153號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