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函轉有關吳于弘君因涉有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教練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第4條,及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裁判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第4條情事,經中華民國游泳協會依前開辦法註銷其各級教練證,並終身不受理參加各級教練資格檢定;另註銷其所持C級裁判證照,並自註銷之日起3年內不受理其申請裁判資格之檢定,請查照。
說明:依據本府運動發展局113年3月19日高市運競字第11330406000號函暨中華民國游泳協會113年3月8日游任發字第1130000061號函辦理。